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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逝者去世的社区居委会开具死亡证明,然后到社区以上医院办理《死亡医学证明书》加盖医院印章,最后携带逝者的户口本或者身份证与承办人的身份证到户口所在公安机关并在《居民殡葬死亡证》上加盖销户印章。(2)医院去世医院直接开具《死亡医学证明书》,然后携带户口本或身份证与承办人的身份证到户口所在公安机关并在《居民殡葬死亡证》上加盖销户印章。
(1)本市户籍人口正常亡故:携带盖有医疗机关印章和公安机关销户口印章的《居民殡葬死亡证》,经办人身份证(2)本市户籍人口非正常亡故:携带公安机关出具的死亡鉴定报告,(《南京市公安局法医中心死亡证明》或《道路交通事故处理通知书》经办人身份证)、经办人身份证(3)非本市户籍人口亡故除正常死亡人员的《居民死亡殡葬证》可以少盖一个销户口章,其他材料同上。